????????????????????????合建產〔2021〕15號
各縣區(市)住建局、開發區建發局,各有關單位:
為加強裝配式建筑預制混凝土構件質量管理,保障裝配式建筑工程質量安全,根據《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裝配式建筑產業發展的意見》(皖政〔2020〕21號)《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產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》(合政辦〔2019〕22號)等有關規定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嚴格落實預制構件駐廠監造和進場驗收制度
(一)嚴格落實駐廠監造制度。各項目責任單位應按《合肥市裝配式建筑駐廠監造實施指南(試行)》要求,開展駐廠監造工作。駐廠監造機構應編制項目駐廠監造實施方案,明確人員配置、實施范圍、實施程序、措施和方法等。未實施駐廠監造的預制構件一律不得進入施工現場,駐廠監造機構應對監造行為和結果負責。
(二)嚴格落實進場驗收制度。監理單位負責組織預制構件進場驗收,查驗內容包括質量證明文件、構件表觀質量、駐廠監造記錄等,并應按規定對預制構件進行質量檢驗,必要時可進行破壞性驗證。
(三)切實履行工程質量責任。建設單位應履行工程質量首要責任,審核確認駐廠監造實施方案,組織工程總承包單位(施工單位)、設計單位、生產企業等參加駐廠監造交底工作。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履行工程質量主體責任,擇優選擇在產能規模、生產條件、質量管理、人力資源、運輸運距等方面綜合能力強的生產企業,不得隨意壓縮預制構件生產周期,不得明示或暗示生產企業降低產品質量標準。
(四)及時報送預制構件信息。生產企業應在每月28日前,主動將構件出廠清單、駐廠人員開展駐廠監造等信息向市縣兩級建設主管部門報送,嚴格落實構件驗收和駐廠監造制度相關要求。
二、規范預制構件生產行為
(一)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應具有相應營業執照,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,具備滿足生產需要的人員、設備、場所和供應能力。預制構件生產企業對預制構件產品質量負責,不得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,不得將生產任務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,不得以惡性低價競爭等手段擾亂市場。
(二)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《工廠預制混凝土構件質量管理標準》(JG/T565-2018)開展質量管理工作,對人員、組織機構、生產工藝與設備、試驗檢測、環境、質量要求、質量控制、出廠檢驗等方面對照檢查,不滿足標準要求的,產品不得出具合格證、不得用于工程項目。
(三)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應編制構件存放運輸方案,對存放場地、碼放支墊、成品保護和運輸做出具體要求,對于超高、超寬等大型構件以及路況復雜、運距超遠等特殊情況應有可靠保證措施。
(四)預制構件出廠時,生產企業應按提供產品合格證、出廠檢驗報告、駐廠監造記錄等質量證明文件,產品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,標記內容包括生產單位、構件名稱、構件編號、使用部位、生產日期等信息。
(五)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應強化預制構件生產信息管理系統應用。構件應記錄預制構件名稱、規格、尺寸、重量、檢驗等信息,實現預制構件生產、運輸、應用全過程信息查詢、定位和質量可追溯。
三、強化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監督管理
(一)市城鄉建設局公開征集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信息,按照“公平、公開、公正、自愿”的原則,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納入合肥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目錄,定期向社會公布,供全市裝配式建筑項目自主擇優選用。
(二)各建設主管部門、監督機構應督促落實參建各方質量責任,加強對駐廠監造、預制構件出廠檢驗和進場驗收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。
(三)項目各方責任主體加強對構件生產企業過程質量管控。建設、監理、施工總承包等單位應加強構件進場驗收,對構件生產企業開展“飛檢”。定期對構件進場驗收情況、廠家技術服務情況、“飛檢”情況等信息報送市縣兩級建設主管部門。發現存在產品質量問題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,應及時報送市縣兩級建設主管部門。
(四)充分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,加強對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的約束,切實保障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產品質量,發現存在產品質量問題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,應及時報送建設主管部門。
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合肥市城鄉建設局